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促进职业院校学前教育专业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加强成员院校、幼儿园、行业协(学)会、教科研组织和相关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深化北京市校、园、行、企、研良性互动机制,辐射京津冀协同发展,特组建北京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学前职教集团)。为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集团和集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 集团名称:北京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英文名称: Beijing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of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集团秘书处设在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第三条 集团性质:学前职教集团是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指导下,由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牵头,联合相关院校、行业协(学)会、幼儿园,按照“平等互利、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共谋发展”的原则,组建的跨领域、多元化、开放性的职业教育合作组织。本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改变成员的隶属关系。
第三章 宗旨和组建原则
第四条 集团宗旨:以服务职业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建设为核心,以促进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为基础,以“合作交流、资源共享、需求引领、共赢发展”为途径,发挥“政府和行业指导、校园主体、企业参与、教科研引领”作用,助力职业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更好发展,努力培养合格人才。
第五条 组建原则:友好协商、诚信守约、平等尊重、互利合作、资源共享、和谐创新。
第四章 基本任务与途径
第六条 基本任务:提升成员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品质,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能力,为促进北京学前教育教师紧缺状况的解决,增加学前教育优质资源供给做出贡献。
第七条 基本途径:以学前职教集团为平台,在自愿基础上,努力凝聚区域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形成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合力,助推学前教育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在逐步完善集团建设的基础上,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需求,向津冀辐射,提升学前教育服务保障能力。
第五章 集团职能
第八条 学前职教集团的功能
(一)资源共享。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加强校际之间、校企之间不同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实现从专业人才培养到教师终身学习方面共同促进。
(二)人才培养。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方案,探索完善以模块化、项目式、混合式教学和探究性学习为主要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进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实现院校与幼儿园的直接互联,持续提升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三)专业建设。结合学前教育专业特点,组建由相关院校、幼儿园、行业协会、教科研组织共同组成的集团专门委员会,开展联合研究、研讨与交流等活动,科学指导成员单位开展专业设置、教学研究与改革、校企合作、师资培养及课程改革与创新。
(四)产教融合。创建共享型技术技能实训基地,促进院校实训平台与产业升级发展同步;探索建设“校-园共建”,支持学校与幼儿园合作建设实训基地,共同开发课程及教材,鼓励幼儿园及行业企业承担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挂职锻炼工作,为院校选派兼职教师,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
(五)培训体系。完善培训体系,探索“互联网+教育培训”模式,通过教师挂职锻炼、集中培训、网络学习、观摩交流、业务竞赛等多种途径,开展学前教育岗位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促进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提升。
(六)研究咨询。整合集团优质智力资源,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高精尖创新分中心、人文素质教育中心优势,以研究为先导,开展教学模式和建园模式等方面研究,探索开发学前教育教学和评价标准,加大对远郊区县尤其是农村地区幼儿园发展研究,做好学前教育行业调查与分析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七)成果孵化。建立学前教育特色课程、特色教材、优秀师资、专业建设典型案例与教学成果示范与推广信息平台,促进专业建设、产教融合成果的推广应用。
(八)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外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开拓国际视野,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试点开展澳大利亚 TAFE 等合作项目,促进国际先进教学模式本土化;举办“一带一路”学前教育国际论坛等活动,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前职教集团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专门委员会等机构组成,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前职教集团实行理事会制,由成员单位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北京青年政治学院,负责集团日常的各项工作,为集团的运行做好服务。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由牵头单位征求成员单位意见提出推荐代表作候选人,经集团预备会讨论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专门委员会主任单位由牵头单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表决产生,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学前职教集团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同意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集团设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职责。理事会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集团章程。
(二)审定集团发展规划。
(三)审议集团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集团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长主持集团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集团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集团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领导集团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向集团领导单位请示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集团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权利,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达到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代表参加。常务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集团机构主要成员;
(三)审议通过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主任单位;
(四)审议通过新成员单位加入和成员单位退出;
(五)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六)向理事大会提交议案,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集团秘书处职责是:
(一)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
(二)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服务,举办校企联谊活动。
(三)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四)负责筹备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五)收集、发布学前教育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六)创办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七)负责集团的内外联络工作。
(八)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职责
(一)结合专业特点,进行专业设置、教学改革与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研究与探索,成果共享。
(二)组织集团内学校间的教师业务竞赛、评比,以及教学观摩、挂职锻炼等活动。
(三)制定统一评价标准,组织学生技能测试、技能比赛等活动。
(四)加强集团成员之间在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相互支持与协助,提高专业人才综合素质。
(五)推动校企紧密合作,促进校企资源融合,共建实训基地,积极推进学生实习实训,探索新型的、深层次的校企合作模式。
第十九条 学前职教集团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不变。通过理事会决策议事制度,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共同建设、共同受益的管理运行平台和利益机制。
第七章 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拥护本章程,开设学前教育专业的院校,在国内或北京市有一定的影响的幼儿园、行业协(学)会、教科研组织等均可申请加入本集团。
第二十一条 成员加入与退出集团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及单位基本情况。
(二)经集团常务理事会讨论,征得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取得理事会的成员资格。
(三)集团成员退出集团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四)如果成员单位一年不参加集团活动,不能完成集团交办的有关工作,视为自动退出集团。
(五)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各集团成员单位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决策的权利。
(二)拥有对本集团名称及相关资源的使用权。
(三)拥有信息交流、教学咨询,以及优先享受科研成果转让、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章程和纪律,在举办或者承办集团的各项活动(工作)中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向集团反映获取的有关信息,提供资料。
第二十四条 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集团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任期4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成员院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院校的权利
1.受集团理事会的委托,有权组织各专门委员会相关活动。
2.在办学中遇到困难,有要求集团成员协调支援的权利。
3.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4.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专家名师到校任教。
(二)成员院校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深化教学改革,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为企业培养具有较高职业能力的合格毕业生。
3.学校教学设施、师资与幼儿园共享,为企业培训职工提供支持。
4.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平台,按照企业的要求培养和选送优秀毕业生。
5.向理事会和成员单位提供招生、教学、管理、就业等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6.应集团成员的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二十六条 成员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幼儿园的权利
1.优先享受院校的人才“订单”服务和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
2.可要求学校为其培训在职员工以及为科研生产开发提供条件和支持。
3.优先获得成员学校研发的科研成果。
4.可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
(二)成员幼儿园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提供对学校办学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信息。
3.在企业允许的情况下,为学生顶岗实习、教师实践和科研提供方便。
4.参与学校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学生能力培养等方面工作。
5.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6.选派专家能手担任学校的外聘教师,开展实践教学,传播企业文化。
第二十七条 成员行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行业公司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
2.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咨询服务。
(二)成员行业公司的义务
1.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成员单位办学提供咨询服务。
3.为成员单位提供人才供求信息。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
(二)集团成员、会员单位及社会捐助。
(三)理事长单位每年预算的相应经费。
(四)集团从事其他社会服务活动等所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集团经费在牵头单位进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进行管理。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集团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换届或变更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有关单位的财务审计,理事大会上通过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每年须向理事会报告财务使用情况。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四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
北京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
2018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