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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中国教育工会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委员


院工发20221号

 

 

中国教育工会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工会:

  经学院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并报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现将《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中国教育工会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委员会

  2022年2月25日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依法科学民主治校,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也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代表团,由代表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对工作积极负责,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参政议政能力;

  (四)关心学院的发展和建设,积极支持改革,支持和配合党政领导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实事,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大会的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请代表参加会议。

 

  •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主要由学院各方面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的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实行常任制,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表决以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且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到重要问题,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预备会通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要向教职工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

  (一)研究和初步审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有关文件;参与制定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和方案;

  (二)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

  (三)监督大会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检查提案处理的落实情况;

  (四)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推荐,经代表大会以民主形式通过产生。

 

  •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任务,在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统一,同时换届,代表合一,同时召开。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0一三年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订,在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院工会负责解释。

  

 

 

 

 

 

 

  中国教育工会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委员会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