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对学院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反映情况和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便于核实,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或工作单位、反映问题的具体内容。我们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