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教职工教育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教职工队伍,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进修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分类实施以及长期与短期相结合的原则,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突出政治教育、师德培训,强化业务能力、专业精神教育,增强教育培训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级人员特点,开展分类培训。进修包括在职攻读学历学位、访学研修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在岗人员。领导干部及其他特殊岗位人员的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培训
第五条 培训包括公共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
公共知识培训以提高政治素质、提升师德水平、加强爱国奉献精神、增强爱岗敬业意识等为目的,以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等为主要内容。
专业知识培训以提升业务能力为重点,以所聘岗位需要掌握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管理实务以及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教职工每年度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90 学时或者 12 天。其中,公共知识培训应不少于30学时,专业知识培训应不少于60学时。上级、学院明确规定的专项培训学时按规定计入培训学时。
第七条 培训方式包括脱产培训、集体学习、网络培训、参观考察、观摩、传帮带等。
第八条 各部门每周应集中半天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其他公共知识培训,可以以党总支、支部、教研室等为单位开展,确保每位教职工参加,做好培训记录。
第九条 公共知识培训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等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由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及教学部门等组织开展。
第十条 党的教育方针教育以及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培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作为教职工培训的必修内容。
第十一条 岗前培训
(一)岗前培训指学院新录用人员参加的各类培训,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和师德师风专题培训为必修内容。
(二)集中脱产培训由人事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集中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天。
(三)专业科目培训由所在部门组织,其中对于拟聘专任教师的,所在部门应组织开展教学观摩,入职一年内每周教学观摩不少于4学时。
(四)人事处按规定牵头遴选青年教师导师。
(五)岗前培训一般在教职工聘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
第十二条 在岗培训
每位教职工除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外,还应结合从事的专业领域和岗位,主动参加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以不断提升综合能力。专任教师应积极参加教学观摩,每年参加教学观摩应不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 转岗培训
(一)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教职工,确需参加培训的教职工应参加转岗培训。
(二)转岗培训一般在岗位类型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前完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完成,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
(三)因专业调整需要,教师进行转专业培训的,培训时间不超过一年。参加培训一年后仍不能胜任新的专业教学的,调离教师岗位;不同意调离的,学院将解除聘用合同。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提出离职的,应以培训期间学院支付的职务补贴、岗位绩效和岗位津贴为标准向学院缴纳培训费。
第十四条 专项培训
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教职工,确需参加培训的,由特定任务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培训管理与纪律
(一)培训归口管理部门、二级教学单位每年应单列一定额度的培训经费预算,用于支持教职工参加培训。
(二)教职工应积极参加培训,确保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三)所在部门应为教职工参加培训提供便利,原则上采取“错峰”调训和分段式培训,注重各类培训的整合,以缓解工学矛盾。
(四)教职工赴京外参加培训的,中层干部应提前向党委组织部、其他人员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报备。未报备的,不予报销培训的相关费用。
(五)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对教职工参加培训实行登记管理,登记内容一般包括培训的组织单位、种类、内容、时间、学时和考试考核结果等。
(六)教职工年度培训达不到 90 学时(其中北京继续教育网站公共知识培训达不到30学时)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次年不能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晋级、职务晋升和各类评优评先等。
(七)对上级或学院有明确要求参加专项教育培训的教职工,达不到规定学时的,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八)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分别对中层干部、其他人员及相关部门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三章 攻读学历学位
第十六条 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以在职方式进行,不允许全脱产学习。参加全脱产学习的,报到前1个月应向学院提出书面辞职,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教职工申请攻读学历学位的,被录取时应来院工作时间满两年。获得学历学位后再次申请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间隔至少两年。
第十八条 教职工报考攻读学历学位前应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履行审批手续。
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学院不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被报考学校录取的,视为教职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教职工申请攻读学历学位的专业应与从事的岗位相关。
第二十条 教职工报到前应与学院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学院不予报销学费。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应完成所聘岗位的工作任务。学院每周给予2个半天的脱产上课时间。
超过2个半天并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事假;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持学费发票、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协议到人事处办理学费报销手续。
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报销学制内学费的75%。取得硕士学位的,报销学制内学费的50%。
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学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均由教职工本人负担。
在学院工作期间,学院只给予报销一次学费。
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学费的报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报销学费的,教职工应自取得学历学位次月起在学院服务满五年。服务未满五年的,教职工应退回报销的学费,并按剩余服务年限支付违约金,每年标准为5万元,不足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四章 访学研修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需要,公派一定数量的教职工赴境内外高校或机构参加访学研修,访学研修专业应与所从事的岗位有关。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公派访学研修期间,视为正常出勤,福利、津补贴不变,奖励性绩效按所在部门人均水平发放,其他工资按照所聘岗位对应标准和在岗月数发放。另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约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公派访学研修前应与学院签订访学研修协议。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访学研修结束后应在学院服务满五年。服务未满五年的,应退回学院支付的访学费用,并按剩余年限向学院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每年2万元,不足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不支持因私访学研修。教职工参加因私访学研修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的有关规定》(院发〔2005〕54号)、《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管理办法》(院发〔2016〕1号)、《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干部教师访学(进修)管理办法》(院党发〔2016〕5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