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图书馆借阅管理办法
发表:2025-09-02
(2025年7月3日第18次院长办公会会议通过
2025年9月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图书馆借阅管理与服务,规范读者行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实施办法》(京文旅发〔2021〕2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结合图书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读者,指享有借阅权限的全校教职工(含退休人员)、在校学生(含留学生)以及其他经图书馆许可入馆的人员。图书馆应努力为残障读者提供便利服务,残障读者在使用图书馆时,应遵守本办法,图书馆工作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入馆阅览行为规范
第三条 读者进入馆内,须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读者凭校园一卡通进入图书馆。校园一卡通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 读者入馆应着装端庄整洁,举止文明礼貌,禁止在馆内赤脚、脱鞋、躺卧;违反者,工作人员有权制止,经劝阻无效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 保持馆内安静,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不得外放声音;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禁止接打电话、大声喧哗、嬉闹。
第七条 自觉维护馆内秩序,禁止占座行为,离馆时应带走所有随身物品,并将桌椅恢复原位,不得随意移动桌椅。因违反此条规定造成个人物品丢失、损坏等情况,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爱护馆内的各种文献,文明借阅;爱护馆内家具、设备,严禁涂抹刻划等破坏行为;未经许可,禁止在馆内张贴、散发广告及其他宣传品。
第九条 不得携带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出馆;出入图书馆时,如遇防盗仪报警,须配合工作人员检查。
第十条 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全域禁止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入馆。
第十一条 读者应正确使用图书馆自助设备,按使用说明操作,不得自行开关机,不做与查询无关的内容,出现问题应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
第十二条 读者使用自助存包柜,请仔细阅读“操作说明”,因操作失误造成开柜失败,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工作人员协助开柜。
第十三条 当天闭馆前读者须取走存包柜个人物品,如继续占用,工作人员在清柜时将物品另行存放,图书馆对柜内物品的安全和完整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以上规定两次及以上者,经图书馆工作人员及读者所在单位(学院/部门)相关负责人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列入图书馆管理黑名单,暂时取消其入馆资格。列入黑名单的读者,本人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提交书面保证,经图书馆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入馆资格。
第三章 图书借阅规则
第十五条 读者可借阅图书册数为20册,借阅期限为30天,可续借30天,遇寒、暑假可延长至开学后7天内还书。
第十六条 读者因毕业、休学、转学、退学、调离、退休等离校时,须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图书馆。
第十七条 续借手续须在所借图书到期前办理(只能续借1次)。过期未归还者,按逾期处理。
第十八条 读者对所借图书不得涂画、折叠、污损、裁剪等,违者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工具书、特藏图书、外文图书原则上不外借,只对读者开架阅览,如需复印,在咨询台办理手续后自行复印,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
第四章 图书逾期、遗失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读者逾期未归还图书的,暂停其借阅权限,直至归还全部逾期图书。
第二十一条 读者遗失所借图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遗失图书,应购买相同ISBN号的图书(书名、作者、出版社、版次一致)赔偿。
(二)无法赔偿相同图书的则需赔款。赔款标准为:单册书遗失,2000年(含)以前出版的,按定价的5倍赔偿,2000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赔偿;多卷书遗失,2000年(含)以前出版的按全卷定价的5倍赔偿,2000年以后出版的按全卷书原价赔偿。
(三)未完成赔偿期间,停止借阅权限。
第二十二条 盗窃图书者,一经发现,除须按所窃图书原价的10倍赔偿损失外,图书馆将立即停止其借阅权限一年,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学院/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由学校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现读者涂画、污损、裁剪图书等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暂停借阅权限一个月;情节严重导致图书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按遗失图书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所有赔偿须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交纳,所得款项一律上交学院指定账户。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图书馆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报刊及多媒体资源使用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期刊、报纸仅限在馆内阅览,一般不外借。
第二十七条 读者阅览完毕应将期刊、报纸放归原处,不得带离图书馆,不得随意摆放。
第二十八条 读者使用多媒体阅览室,应认真执行图书馆有关安全、防火、卫生等管理制度,文明上机,不得私自更改设置和拆卸设备。
第二十九条 读者应文明上网,自觉遵守国家互联网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图书馆的计算机、网络从事违纪违法活动。
第三十条 图书馆购置的电子资源,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读者可免费使用,但不得将电子资源使用账号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
第三十一条 读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图书馆电子资源进行恶意下载、非法复制、转售等,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文献资源牟利,如发现以上行为,图书馆将协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者进行调查处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违规者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正常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日8:00—22:00,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闭馆。寒暑假开馆时间另行通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